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尚林即王尚惇即王俞惇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請說明聲請人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之夢想家影音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收入之性質,現是否仍有領取上開收入?並檢附相關資料。 2.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3.聲請人提列之每月支出是否包含聲請人之母親扶養費?如有,請陳報提列之撫養費金額,並提出其母親之108 年及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以及其母親、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4.陳報聲請人領有之所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包含國民年金及勞退),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如須提列母親扶養費,請一併陳報母親領有社會補助之情形) 5.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