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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尚林即王尚惇即王俞惇
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請說明聲請人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之

 夢想家影音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收入之性質,

 現是否仍有領取上開收入?並檢附相關資料。

2.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3.聲請人提列之每月支出是否包含聲請人之母親扶養費?如有,

 請陳報提列之撫養費金額,並提出其母親之108 年及109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正本),以及其母親、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之其餘扶

 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4.陳報聲請人領有之所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包含國民年金及勞退),其金額

 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如須

 提列母親扶養費,請一併陳報母親領有社會補助之情形)

5.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

 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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