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尚林即王尚惇即王俞惇
- 代理人
- 徐翊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請說明聲請人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之
夢想家影音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收入之性質,
現是否仍有領取上開收入?並檢附相關資料。
2.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3.聲請人提列之每月支出是否包含聲請人之母親扶養費?如有,
請陳報提列之撫養費金額,並提出其母親之108 年及109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正本),以及其母親、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之其餘扶
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4.陳報聲請人領有之所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包含國民年金及勞退),其金額
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如須
提列母親扶養費,請一併陳報母親領有社會補助之情形)
5.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
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