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玉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曾擔任「女王音樂餐坊」之負責人,請分別陳報前開公司於聲請更生前五年之營業期間,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有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期間及收入情形。 2.提出與聲請人共同扶養父母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3.說明聲請人母親所擔任負責人之「集麗美容用品名店」是否仍為營業中?是否即為聲請人所就職之「集麗時尚美容會館」?並提出聲請人近三個月之薪資或在職證明。 4.陳報聲請人及父母親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包含國民年金及勞退),其金額為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N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