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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玉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曾擔任「女王音樂餐坊」之負責人,請分別陳報前開公

 司於聲請更生前五年之營業期間,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有

 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

 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稅查

 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

 文件,仍應說明營業期間及收入情形。

2.提出與聲請人共同扶養父母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3.說明聲請人母親所擔任負責人之「集麗美容用品名店」是否仍

 為營業中?是否即為聲請人所就職之「集麗時尚美容會館」?

 並提出聲請人近三個月之薪資或在職證明。

4.陳報聲請人及父母親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

 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包含國民年金及勞退),其

 金額為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N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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