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士翔(原名楊光明)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更生前2年即107年9月起至109年8月底之工 作、收入情形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何(包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期間(即104年9月起至109年8月底),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有,期間及每月營業額 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無法提出,請提出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為何?(從事代購?自營毛豆加工出售之營業?打零工?),另目前是否仍有任職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奇亞通信有限公司?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平均月收入為何(包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等)?如有從事營業活動,請說明每月「淨利」為何?(請說明營收、成本各為何?),並提出任職證明文件、薪資單或薪轉帳戶明細等,如無法提出證明,請提出切結書。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107年9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約定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七、請提出自107年9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