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秉祥(原名張秉翔、張秉燊、張嘉訓) 代 理 人 林俊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民國104年10月起至109年9月底)擔任公司或營利法人(震詮國際有限公司、鼎暉工程行或其他公司)負責人之期間為何?並說明該公司或營利法人於前揭5年期間之每月平均營業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如無法提出,請提出切結書。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07年10月起至109年9月份期間之工作、收 入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 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包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107年10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 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約定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請提出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