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秉祥(原名張秉翔、張秉燊、張嘉訓)
- 代理人
- 林俊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民國104年10月起至109年9
月底)擔任公司或營利法人(震詮國際有限公司、鼎暉工程
行或其他公司)負責人之期間為何?並說明該公司或營利法
人於前揭5年期間之每月平均營業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如無法提出,請提出切結書。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07年10月起至109年9月份期間之工作、收
入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
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包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107年10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
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
證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約定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
入更生方案中。
五、請提出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