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碧秋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 記 官 戴育萍 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童顏無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二、聲請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金額之證明資料。 三、請提出最近6 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四. 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 五、是否有租屋?如有,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及陳報居住成員為何,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提出聲請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之108 年及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及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七、提出汽車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