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碧秋
- 代理人
- 李大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童
顏無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二、聲請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金額之證明資料。
三、請提出最近6 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
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
四. 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
納之保險費用若干?
五、是否有租屋?如有,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及陳報居住成員為
何,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
六、提出聲請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之108 年及109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正本)及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七、提出汽車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