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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77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其玄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 文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

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陳報每月居住費及婆婆開刀費用為何,釋明其必要性,並
    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用及繳費證明?各該保險
    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或解約金之金額?依約
    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列出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
    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是否持有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並陳報其
    餘額、價值等營利收入相關資料。
五、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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