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董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董秀鳳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董秀鳳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董秀鳳,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乃於107 年10月19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而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1日諭知調解不成立,並轉由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案進行更生之聲請,後聲請人具狀陳報其因病已無工作收入,長期依賴家人資助,故聲請改依清算程序加以進行,本院乃於108 年8 月30日以108 年度清債清字第50號裁定聲請人於同日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司法事務官並據聲請人之電子閘門門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集保查詢報表等資料,認定聲請人於裁定清算時名下尚有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33股(以裁定開始清算日之收盤價17.3元計算),價值571 元及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份總計4 萬9,800 元(包括東企626 股、南方4,000 股、華泰行351 股,均以每股票面金額10元認列),共計5 萬731 元為清算財團,並經聲請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代清償而依法分配完畢,故於109 年10月13日以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之後本院認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並無餘額,乃於110 年4 月29日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裁定予以免責並確定在案等,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辦案進行簿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