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卓秋菊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後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卓秋菊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欠金融機構債務,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向本院聲請進行債務清理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自109 年1 月31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移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經查,聲請人名下財產及其價值如附表「清算財團」欄、「價值」欄所示,本院已將不動產拍賣案款新臺幣(下同)80萬1,526 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 萬4,148 元(計算式:1 萬2,950 元+2 萬1,198 元=3 萬4,148 元)、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14萬6,505 元(計算式:3,374 元+9 萬9,744 元+4 萬3,387 元=14萬6,505 元),合計98萬2,179 元(計算式:80萬1,526 元+14萬6,505 元+3 萬4,148 元=98萬2,179 元)均已分配完結予全體債權人,遂依消債條例第127 條第2 項於110 年6 月8 日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法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經查: ㈠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乙節,本院認定如下: 1.本院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聲請人於109 年1 月31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已如前述。聲請人陳稱現任職於水來青舍有限公司(下稱水來青舍),自109 年2 月至110 年9 月間(共20個月)總領取薪資67萬7,800 元,另有領取109 年度年終獎金2 萬6,000 元等語,業提出薪資明細表、薪轉存摺影本、水來青舍公告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佐(見消債職聲免卷第71至95頁),經核大致相符,本院尚查無聲請人有隱藏其他薪資收入,故以3 萬5,190 元【計算式:(67萬7, 800元+2 萬6,000 元)÷20月=3 萬5,190 元】列計每 月收入,應屬合理。扣除前開清算裁定審認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1 萬6,500 元(包含個人必要生活費用9,500 元、居住補貼5,000 元、女兒扶養費2,000 元,見消債清卷二第22至24頁)後,每月尚有餘額1 萬8,690 元(計算式:3 萬5,190 元-1 萬6,500 元=1 萬8,690 元)。 2.再查,聲請人陳稱聲請清算前2 年(即106 年8 月2 日至108 年8 月1 日)收入為92萬3,291 元等語,業提出收入切結書以佐(見消債職聲免卷第68至69頁),本院審酌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間之財稅所得經計算為44萬6,274 元【計算式:(106 年度;26萬3,100 元÷12×5 )+107 年度:17 萬6,314 元+(108 年度:27萬4,860 元÷12×7 )=44萬 6,274 元】,此有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8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在卷可稽(見消債清卷一第97至99頁,司執消債清卷第202 至203 頁),顯低於聲請人自承之收入92萬3,291 元,可認聲請人於上開期間未有隱藏其餘薪資收入,故聲請清算前2 年可處分所得應為92萬3,291 元。而聲請清算前2 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則依前開清算裁定所審認之1 萬6,500 元為標準(見消債清卷二第22至24頁),計算之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39萬6,000 元(計算式:1 萬6,500 元×24=39萬 6,000 元),是以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52萬7,291 元(計算式:92萬3,291 元-39萬6,000 元=52萬7,291 元),低於本件債權人受償金額98萬2,179 元,核與消債條例第133 條要件不符,自不得依該規定為不免責之裁定。㈡就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規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乙節,債權人意見及本院認定如下: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本院查詢聲請人入出境資料,以確認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適用等語(見司執消債清卷第332 至333 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出入境記錄,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並無出入境行為,且尚無具體事證足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指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不免責事由存在。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等語(見司執消債清卷第330 至331 頁、第336 至339 頁、第354 至356 頁),其餘債權人則僅泛言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並未提出具體指謫。惟消債條例關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對於聲請人係以免責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之意旨,而經本院依職權遍查現有事證,查無聲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列其他各款不免責之情形,本院自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既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應不免責事由存在,揆諸前開規定及立法目的,自應為聲請人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 │編號│清算財團 │參考資料 │價值(新臺幣)│處分方式 │ ├──┼─────────────────┼────────────────┼───────┼────────┤ │ 1 │桃園市○○區○○段00號地號及其上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80萬1,526元 │已解繳至本案分配│ │ │牌號碼桃園市觀音區富信路91巷6 弄16│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民事│ │ │ │ │號3 樓建物拍賣案款 │執行處桃院祥天108 年度司執字第 │ │ │ │ │ │18873 號函(參消債清卷一第81至89│ │ │ │ │ │頁,司執消債清卷第152 頁) │ │ │ ├──┼─────────────────┼────────────────┼───────┼────────┤ │2 │南山人壽保單 │保單價值準備金/ 帳戶價值金額試算│已扣除保單借款│由債務人提出等值│ │ │①Z000000000 │表、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函(參司執消│①1 萬2,950 元│現金 │ │ │②Z000000000 │債清卷第145 頁、第212 至215 頁)│②2 萬1,198 元│ │ │ │ │ │ │ │ │ │ │ │ │ │ ├──┼─────────────────┼────────────────┼───────┼────────┤ │3 │新光人壽保險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帳戶證明、新│已扣除保單借款│由債務人提出等值│ │ │①千禧寶終身還本壽險 │光人壽保險公司陳報狀(參司執消債│①3,374元 │現金 │ │ │②長安養老終身壽險 │清卷第146 頁、第208 至211 頁) │②9 萬9,744 元│ │ │ │③長樂終身壽險 │ │③4 萬3,387 元│ │ ├──┼─────────────────┼────────────────┼───────┼────────┤ │4 │國泰人壽保險 │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參司執消債清│均無解約金 │金額甚少,排除於│ │ │①新住院醫療終身 │卷第147 頁) │ │清算財團之外,已│ │ │②新住院醫療終身 │ │ │返還予債務人 │ │ │ │ │ │ │ ├──┼─────────────────┼────────────────┼───────┤ │ │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03 至│193元 │ │ │ │ │104 頁)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05 至│87元 │ │ │ │ │110 頁) │ │ │ ├──┼─────────────────┼────────────────┼───────┤ │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11 至│5元 │ │ │ │ │113 頁) │ │ │ ├──┼─────────────────┼────────────────┼───────┤ │ │8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14 至│941元 │ │ │ │ │115 頁) │ │ │ ├──┼─────────────────┼────────────────┼───────┤ │ │9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27 至│657元 │ │ │ │ │130 頁) │ │ │ ├──┼─────────────────┼────────────────┼───────┤ │ │10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37 至│19元 │ │ │ │ │138 頁) │ │ │ ├──┼─────────────────┼────────────────┼───────┤ │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39 至│89元 │ │ │ │ │140 頁) │ │ │ ├──┼─────────────────┼────────────────┼───────┤ │ │1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41 至│0元 │ │ │ │ │142 頁) │ │ │ ├──┼─────────────────┼────────────────┼───────┤ │ │1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16 至│28元 │ │ │ │ │121 頁) │ │ │ ├──┼─────────────────┼────────────────┼───────┤ │ │1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22 至│74元 │ │ │ │ │124 頁) │ │ │ ├──┼─────────────────┼────────────────┼───────┤ │ │1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25 至│291元 │ │ │ │ │126 頁) │ │ │ ├──┼─────────────────┼────────────────┼───────┤ │ │1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摺影本(參司執消債清卷第143 至│100元 │ │ │ │ │144 頁) │ │ │ ├──┴─────────────────┴────────────────┼───────┴────────┤ │ 總分配金額│98萬2,179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