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李鴻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鴻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鴻昱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消費者 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本條例另有不予免責之規定外,例如第133條、第134條等,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㈥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亦分別明定。是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查明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本件債務人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前於民國110年1月6日向 本院聲請前置調解不成立後,復於110年8月12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自110年11月5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訛。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 債務人自陳現無工作,每月僅領有勞退金12,296元維生,業據其提出郵政存摺明細、切結書在卷可稽(債清卷152至160頁;本院卷68至70頁、11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 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債務人 名下僅有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票價值20,000元,109年度股利所得僅400元(個資等文件卷6至6頁背面),與債務人所陳之收入狀況大致相符。復依債務人之勞保網路資料查詢結果,亦查無投保資料(個資等文件卷4頁),與債務 人所陳之收入狀況大致相符,是債務人自裁定後每月僅收入約12,296元乙節,堪以認定。又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係審認債務人開始清算後,每月必要支出為28,540元。是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已無餘額,自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存在甚明。 四、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 依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之立法意旨,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 款所定不免責事由,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而經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節表示意見,債權人雖均表示不應免責,惟亦未能提出債務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 不免責事由之相關證據。此外,本院亦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事由存在之事實,自無從依此規定為 債務人應不免責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經本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之事由存在之事實,既經認定如前,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規定, 本院自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