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天揚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定瀚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定瀚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破產,僅繳納部分聲請費即新臺幣1,000 元,且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復未敘明債務人究竟有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但不能清償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多數債權人債務之事實,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附表: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扣除已繳部分金額新臺幣1,000 元後,補繳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定瀚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相對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臺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 四、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隱)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文件。 ㈦相對人對其他債權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㈧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㈨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另依聲請意旨,相對人若已無其他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相對人之財產是否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請一併斟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