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0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021號
- 聲請人
- 未來演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祖丞
- 相對人
- 彭紫喬(原名:彭丞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紫喬(原名:彭丞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彭承希之姓名(經查為:彭紫喬(原名:彭丞希))。
二、請表明各紙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請具狀表明台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三、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