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未來演藝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023號聲 請 人 未來演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祖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羽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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