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061號聲 請 人 許維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丰采造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表明請求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票號(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