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219號聲 請 人 許維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丰采造型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