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277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舜硯即速樂達實業社、張舜硯、賴嘉玟、張瑞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速樂達實業社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張舜硯即速樂達實業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