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299號聲 請 人 青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馮順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瑞良即承紘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青峰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馮順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