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30號聲 請 人 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復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二、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請具狀表明台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三、請提出聲請人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具狀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君源。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