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4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85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時斌、葉欲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請求之金額究為292元?或為197,000元?
二、請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