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8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時斌、葉欲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請求之金額究為292元?或為197,000元? 二、請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 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