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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4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85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時斌、葉欲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請求之金額究為292元?或為197,000元?

二、請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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