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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8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時斌、葉欲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請求之金額究為292元?或為197,000元? 二、請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 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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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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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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