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718號聲 請 人 姜禮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雄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黃俊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姜禮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