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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8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800號

聲請人
三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婷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玉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催告為之)。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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