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800號聲 請 人 三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婷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玉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催告為之)。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