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0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082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相對人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零參萬零肆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30,400 元,到期日110 年6 月30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計算部分,依修正後之民法第205 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兩造間之約定無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