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088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