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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088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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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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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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