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22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滿億工程有限公司、郭基本、再興企業社、朱珮瑩、郭孫水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再興企業社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票面面額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205 條修正條文自民國110 年7 月20起生效,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