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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27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273號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山泰企業有限公司、賴振潭、賴振權、賴振潭即泓達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賴振潭即泓達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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