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285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加均貨運有限公司、湯燕福、邱莅洋、高國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高國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到期日為110 年4 月30日,何以自109年4 月30日起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