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511號聲 請 人 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海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瑋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拾柒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