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8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843號

聲請人
台灣千代田雅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浩二

非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鈴木雅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台灣千代田雅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經我國認許,並應提出認許登記資料;若係外國公司併應提出該國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係日本國籍:1.應提出其日本主管機關核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且需經日本東京法務局出具公證書證明,並經我國駐外單位(即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出具認證書證明公證人簽章屬實(若係其他外國籍,亦應比照辦理)。2.併應提出其出入境資料。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及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鈴木雅也之合法送達住所暨證明文件。

四、所提出之文件,若係外文,均應附全部完整之中譯文,暨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認證書。

五、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