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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長瀨浩二

  • 原告
    台灣千代田雅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843號聲 請 人 台灣千代田雅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浩二 非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鈴木雅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台灣千代田雅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經我國認許,並應提出認許登記資料;若係外國公司併應提出該國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係日本國籍:1.應提出其日本主管機關核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且需經日本東京法務局出具公證書證明,並經我國駐外單位(即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出具認證書證明公證人簽章屬實(若係其他外國籍,亦應比照辦理)。2.併應提出其出入境資料。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及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鈴木雅也之合法送達住所暨證明文件。 四、所提出之文件,若係外文,均應附全部完整之中譯文,暨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認證書。 五、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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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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