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847號聲 請 人 彭秀月 相 對 人 任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濤 相 對 人 卡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郁文 相 對 人 秦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芷伊 相 對 人 恭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思婷 相 對 人 昇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久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