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3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3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傅仰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勳勝即永岳企業社、詹豪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正確名稱應為詹豪岳即永岳企業社(經查,永岳企業社之負責人為「詹豪岳」,非「詹勳勝」)。 二、請提出永岳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