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399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傅仰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勳勝即永岳企業社、詹豪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正確名稱應為詹豪岳即永岳企業社(經查,永岳企業社之負責人為「詹豪岳」,非「詹勳勝」)。
二、請提出永岳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