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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3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傅仰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勳勝即永岳企業社、詹豪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正確名稱應為詹豪岳即永岳企業社(經查,永岳企業社之負責人為「詹豪岳」,非「詹勳勝」)。

二、請提出永岳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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