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3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乙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520號 聲 請 人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傳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四、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205 條修正條文自民國110 年7 月20起生效。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