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65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山泰企業有限公司、賴振潭、賴振權、賴振潭即泓達企業社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賴振潭即泓達企業社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0 年1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