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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林宗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678號聲 請 人 林宗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林宗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請表明本件是否對力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雲平請求連帶給付,並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本件本票發票人及付款人為力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雲平。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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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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