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7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730號
抗 告 人即
- 相對人
- 科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莉丹
人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林秀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730號
抗 告 人即
兼法定代理 黃莉丹
人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林秀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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