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嚴世兄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偉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靖媁、陳立值因110 年度簡字第6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