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圍牆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周玉羣、吳為平、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江明煌
- 上訴人吳歆茹
- 被上訴人喬鋒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吳歆茹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上訴人 喬鋒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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