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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圍牆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周玉羣吳為平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
    江明煌

  • 上訴人
    吳歆茹
  • 被上訴人
    喬鋒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吳歆茹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上訴人 喬鋒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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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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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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