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罰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兆虹實業有限公司、洪婉羚、台大數位有限公司、林仕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兆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婉羚 訴訟代理人 吳觀明 被 上訴人 台大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爰依前揭規定 ,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