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清償罰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益銘

上訴人
兆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婉羚
訴訟代理人
吳觀明
被上訴人
台大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爰依前揭規定,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