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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琮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相 對 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為假執行,依本院民國(下同)104 年度建字第112 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71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8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提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87號提存卷、107 年度司執字第3482號執行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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