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天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偉 相 對 人 均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執行標的為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伊已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系爭建物權利應回復由伊承受,若經拍賣,伊於行政訴訟中所主張權利難以回復,且若經行政訴訟判系爭建物權利為伊所有,而非相對人所有時,產生執行上瑕疵,將使伊徒增不必要之司法救濟事件,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聲請於上開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係債權人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相對人強執執行,為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受理在案,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程序卷宗核閱無訛。惟聲請人未舉證已有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情,即與前開規定不符。且聲請人所提之行政訴訟,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明定之情形,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要件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