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相對人
- 豐鴻模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日新
- 相對人
- 吳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161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 年甲類第5 期登錄公債面額新臺幣150 萬元,准聲請人以現金新臺幣150 萬元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03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提存,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79號、103 年度聲字第130 號民事裁定變換提存物,並以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1616號提存事件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 年甲類第5期登錄公債面額新臺幣150 萬元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公債業將屆期需再更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以現金新臺幣150 萬元供擔保。又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王貴鋒,併聲請承受訴訟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王貴鋒,其聲請承受訴訟,合於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及提存書等件影本附卷為憑,並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誤,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原提供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是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