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 告 李振興即宏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軒企業社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3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