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阮馨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