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號
- 原告
- 東莞群贊電子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剛
- 訴訟代理人
- 童兆祥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亮儒 律師
- 被告
-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美金212,896.07元及人民幣384,152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212,896.07元及人民幣384,152 元,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幣)則為7,807,236 元(計算式:212,896.07×28.66 +384,152 ×4.44=7,807,236 ,美金及人民幣分別以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 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28.66/4.44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