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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告
東莞群贊電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剛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亮儒 律師
被告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美金212,896.07元及人民幣384,152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212,896.07元及人民幣384,152 元,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幣)則為7,807,236 元(計算式:212,896.07×28.66 +384,152 ×4.44=7,807,236 ,美金及人民幣分別以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 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28.66/4.44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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