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張忠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洪崇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昂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