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富昱地產有限公司、廖富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富昱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富燊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范其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神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