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楊景堯即楊允幀空間設計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被 告 陳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6,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