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呂理德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 鄭育霜 律師 被 告 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今好食國際有限公司 張紋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1,0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