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4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純默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慶
- 原告
- 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鄭詩雋
- 原告
- 鄭詩慧
- 原告
- 吳明聰
- 原告
- 吳明勳
- 原告
- 吳益明
- 原告
- 徐啟學
- 原告
- 徐奕揚
- 原告
- 林慶茂
- 原告
- 湯秀春
- 原告
- 曾秀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兆原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賢綜 律師
- 被告
-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0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