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陳逸勳

  • 原告
    林鴻誠
  • 被告
    奧特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林鴻誠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被   告 奧特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107 年12月20日、108 年4 月3 日之董事會發行新股之決議無效,並請求塗銷股東名上關於發行新股後之變更登記,核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