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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0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告
林鴻誠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被告
奧特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107 年12月20日、108年4 月3 日之董事會發行新股之決議無效,並請求塗銷股東名上關於發行新股後之變更登記,核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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