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林鴻誠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被 告 奧特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107 年12月20日、108 年4 月3 日之董事會發行新股之決議無效,並請求塗銷股東名上關於發行新股後之變更登記,核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