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號
- 原告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誠
- 訴訟代理人
- 劉育志 律師
- 被告
- 玉豐海洋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碩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60,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8,4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