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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龍泰精密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被   告 龍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4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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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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